“古井燒鵝”引發商標權屬爭奪,歷時5年終審有果 --如何判斷包含非遺名稱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如何判斷包含非遺名稱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憑借皮脆汁美、肉香甘甜的獨特風味,廣東省江門市的特色美食“古井燒鵝”深受食客的喜愛。圍繞著核定使用在燒鵝、烤鴨等商品上的一件“古井”商標,廣東省江門市自然人余衍文與林國斌展開了一場長達5年的權屬爭奪。
日前,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行終2516號行政判決書,法院終審認定維持系爭商標“古井”的注冊,不會影響“古井燒鵝”傳統手工技藝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且相關公眾能夠將訴爭商標作為商標加以識別,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應予維持注冊。
據了解,該案系爭商標為第3863039號“古井”商標,由余衍文于2003年12月提出注冊申請,2005年10月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燒鵝、烤鴨、腌肉、板鴨等第29類商品上。
2012年2月,林國斌針對系爭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撤銷注冊申請。
經審理,商評委于2013年12月作出裁定認為, “古井”為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古井鎮鎮名,“古井燒鵝”是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古井鎮的特色傳統美食,并已列入江門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將“古井”注冊使用在烤鵝、肉等商品上,一般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據此,商評委裁定對系爭商標予以撤銷。 余衍文不服商評委上述裁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系爭商標為中文“古井”,使用在29類商品上,相關公眾會將“古井”認知為商標,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應當認定其具有商標應該具有的顯著特征,而且系爭商標于2003年12月申請注冊,在10余年的時間內一直持續使用,取得了更強的顯著性。同時,古井燒鵝被列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系爭商標“古井”是否具有商標應該具有的顯著性并無因果關系,古井燒鵝被列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其“傳統手工技藝”,而并非“燒鵝”商品本身;另外,古井燒鵝傳統手工技藝被列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時間為2009年,而系爭商標早在2003年就開始使用,故古井燒鵝傳統手工技藝被列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并非系爭商標不具有顯著性的合理理由。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了商評委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古井燒鵝”于2009年被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政府認定為傳統手工技藝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但是該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認定的是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古井鎮地區制作燒鵝的特色手工技藝,而非采用該手工技藝制作的相關商品。而且“古井”二字本身具有固有含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古井燒鵝”,更不能等同于“古井燒鵝”傳統手工技藝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即使考慮對“古井燒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亦不會影響“古井燒鵝”傳統手工技藝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據此,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